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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发表时间:2024-04-17 23:00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发[2001]028号, 2001年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每份保险依据公式(合理住院天数 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六、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以及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七、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所属行业分类对应的费率计收,具体金额见附表。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中的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
第十条 释义
.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净保费〗指所交保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代理费,扣除部分占所交保费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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