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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旅行附加个人钱财保险条款

发表时间:2024-04-17 23:39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旅行附加个人钱财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其遗失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其实际损失的钱财:

(一)被保险人寄存于其入住的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并取得酒店出具签章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被盗窃或被抢劫,且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警方的报案证明文件。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各项损失不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一)任何信用卡或代币卡;

(二)旅行支票遗失后,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对于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应随身携带并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妥善管理个人钱财。

第六条   被保险人发现钱财损失后,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查寻,立即向有关酒店、当地公安部门或警察局报告,并取得酒店、公安部门或警察局的书面证明。被保险人取得前述书面证明文件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现金、旅行支票、汇票的来源证明(如兑换单等);

(五)酒店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警察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八条   如果被保险人损失的钱财得到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险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险,本保险人仅按照本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向保险人投保多种保险,如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则保险人仅在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单下作出赔偿。

释义

第十条  

【个人钱财】指被保险人拥有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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